近日,在法院主持下,某保险山东临沂中心支公司与受伤害者就事故损失赔偿问题达成了调解协议,一起农村户口要求按城镇户口标准赔偿的保险合同赔偿纠纷案件终于偃旗息鼓,某保险临沂中心支公司因此减少赔付损失10余万元。右转弯时太粗心,事发20天后被起诉。经查,标的车的初次登记年月为2011年7月15日,在某保险山东临沂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营业用汽车保险,保险期限为2011年11月4日至2012年11月3日。投保险别为:主车,机动车损失险297400元,第三者责任保险500000元,驾驶人50000元,车损、三责、车上人员不计免赔;挂车,机动车损失险195000元,第三者责任保险500000元,车损、三责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后短短20天,在住院治疗尚未痊愈的情况下,2012年5月23日,李昌、郑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驾驶员李某、运输公司、保险公司赔偿各项费用损失共计250265.5元。为减少赔付损失,保险公司在全面掌握案件的赔偿证据材料后,进一步加强了与经办法官的联系,数次与原告进行面对面的交流,耐心听取两原告的意见,明确告知其持有的户口证明与实际情况不符,故他们所主张的非农业户口标准的费用损失赔偿请求,保险公司将不予认可。法律专员耐心地做原告的思想工作,目的就是希望在合理承担原告实际费用损失的基础上,两原告能够放弃不合理的索赔。经过多次沟通,原告李昌、郑某终于同意诉讼调解,并在法院主审法官的主持下,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李昌、郑某各项损失75000元;在商业险限额内赔偿李昌、郑某各项损失71713.1元;原告放弃本案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620元,由运输公司负担。该案诉讼调解成功,保险公司可减少赔付损失103552.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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