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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用车辆再转借,发生事故致保险公司拒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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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杨女士2011年9月购买了一辆丰田轿车,购车时购买了相关保险。当月13日,张先生将杨女士的丰田车从重庆开走前往河南。次日,张先生驾驶该车行驶至二广高速路河南洛阳路段时出车祸,车

杨女士2011年9月购买了一辆丰田轿车,购车时购买了相关保险。当月13日,张先生将杨女士的丰田车从重庆开走前往河南。次日,张先生驾驶该车行驶至二广高速路河南洛阳路段时出车祸,车辆严重损坏。当地交警认定,张先生负有该事故的全部责任。事发后,丰田车被送往河南平顶山市的4S店维修,花了8.4万余元。后来,杨女士向投保的保险公司索赔,遭遇拒赔。她为此将保险公司起诉到法院,索赔8万多元修理费。保险公司代理人辩称,事故发生后,他们进行了调查。车主杨女士是将车借给柏先生的,柏先生在未经车主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车转借给张先生,这不但加大了车辆的危险程度,同时违背了保险合同的约定。该代理人举示出保险合同约定条款。法官称,该条款确实明确记载:未经被保险人(本案中的车主)允许驾车的,发生事故后,保险公司不负赔偿责任。这属于免责条款。保险公司代理人还称,该免责条款通过车主在《销售事项确认书》中签字确认,确认书有车主杨女士的签名,说明保险公司对免责条款部分尽到了明确的说明义务。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钱对于在《销售事项确认书》的签字,杨女士表示那不是她的笔迹,申请对该笔迹进行司法鉴定。法官称,鉴定结果显示,投保单、保险条款及《销售事项确认书》的签字都不是杨女士书写的。对此,保险公司解释,该签字可能是保险代理人代签,却没有证据证明是代签。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投保单不是杨女士本人所签,但保险公司已经签发了保单,双方对投保事实都未提出异议,保险合同合法有效。对于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法院认为,涉及免责说明的《销售事项确认书》并非杨女士本人所签,所以不能说明保险公司向杨女士明确说明了相关免责事项,该免责条款对杨女士不产生法律效力。对于保险公司辩解转借车辆危险程度增加的问题,法院认为,驾驶员具有合法驾驶资格,不构成保险合同中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情况。综合这两方面考虑,法院最后判决保险公司赔偿杨女士8.4万元修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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