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保险包括几层含义:①它是一种商业保险行为。保险人按照等价交换关系建立的汽车保险是以盈利为目的的,简而言之,保险公司最终要从它所开展的汽车保险业务上赚到钱,因此汽车保险属于一种商业行为。②它是一种法律合同行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要以各类汽车及其责任为保险标的签订书面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保险合同,比如要添制保险单,否则汽车保险没有存在的法律基础。③它是一种权利义务行为。在投保人与保险人所共同签订的保险合同(如汽车保险单)中,明确规定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确定了违约责任,要求双方在履行合同时共同遵守。④它是下种以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为条件的损失补偿或保险金给付的保险行为。正是这种损失补偿或保险金给付行为,才成为人们转移车辆及相关责任风险的一种方法,才体现了保险保障经济生活安定的互助共济的特点。
对于被保险人来讲,保险公司设置车辆保险的目的有两种:①使各种车辆在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灾害事故损失时能够获得经济补偿。②有效地保护车祸受害者的利益。换句话说,车辆保险不但保障车辆本身,而且为车主或其允许的人在使用车辆过程中给他人造成的损害依法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提供保险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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