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保险就是保险人通过收取保险费的形式建立保险基金,并将它用于补偿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车辆的经济损失,或在人身保险事故发生时赔偿损失,负担责任赔偿的一种经济补偿制度。
单就保险这一概念而言,可将各种解释归纳为广义保险论和狭义保险论两大类别。广义保险论认为:保险基本特征在于互助性,即所谓“人人为我,我为人人”。因此认为凡是具有互助性的保险形式,皆为保险。按照这种理论,保险可以定义为:保险是集合具有同类风险的单位和个人,以合理计算分担金额的形式,向少数因该风险事故(事件)发生而遭致经济损失的成员提供保险经济保障(或赔付或给付)的一种行为。很显然,汽车保险完全符合这一定义。狭义保险论认为:互助性只是保险的技术要求,它是一切互助性组织的共同要求,而不是保险的特殊性。保险的特殊性在于在经济关系中的等价性质,即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权利与义务对等的经济利益关系。因此认为只有建立等价交换关系且以盈利为目的的保险形式才是保险。从经济学的角度而言,保险是一种经济补偿制度;从法学的角度而言,保险是一种经济补偿合同;从社会学的角度而言,保险是一种保障经济生活安定的互助供济制度;从风险管理的角度而言,保险是人们转移风险的一种方法。可见,汽车保险也完全符合狭义保险论的含义。汽车保险作为保险中的一种,它是以各类汽车及其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它属于财产保险,它分为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两个基本险别,二者可以合并承保也可以分开单独承保。除此以外,汽车保险还包括一些附加险,它们是针对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的部分责任免除而设置的,比如全车盗抢险和车上责任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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