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保险行政主管部门是政府的一个部门,能够对具有法律效力的行政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具体来讲,其主要职权包括三种:
第一,决定和命令的发布权。医疗保险行政主管机构可以依照医疗保险相关的法律法规,对自己所管辖的具体行政事务发布具有法律效力的决定和命令。例如,《福建省社会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关于强化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服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门诊医疗费用实行定额管理,遏止医疗费用的过猛增长和浪费现象,确保医疗保险基金的收支平衡;加强住院医疗管理,进一步规范医疗保险服务行为,保障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需求,以实现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健康、可持续发展。
第二,行政监督检查权。医疗保险行政主管机构有权依法对医疗保险承办机构、约定医院、用人单位及被保险人等各方面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并有权处理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行政监督检查的内容仅限于医疗保险法律法规确定的范围。
第三,行政裁判权。医疗保险行政主管机构有权依法对医疗保险承办机构、约定医疗单位、用人单位及被保险人之间产生的医疗保险纠纷进行协调和裁定。此外,它还负责处理行政复议机关审理所属的医疗保险承办机构与其他医疗保险参与方之间的行政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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