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保险的立法同其他法律规范的制定是一样的,都是经过国家相关部门通过有组织的活动制定的,是一个复杂又审慎的过程,分为准备阶段和确定阶段。准备阶段指法律议案的提出、起草,通过实践调查研究上升成理论,形成医疗保险法律规范草案,并对草案进行讨论、修改。确定阶段是指制定医疗保险法律规范的相关国家机关,按照法定程序对规范性文件草案进行审查、讨论、修改、审议、通过,到最后颁布法律。根据我国现行《宪法》和《地方组织法》的规定,我国立法体制为“两类多级制”,“两类”即国家权力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多级”即中央和各级地方组织。标准不同的各类各级机构,其立法权限、立法程序和所制定的法律法规的效力都不一样。根据制定机关的不同,医疗保险法律规范可以分为四类:第一,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一般医疗保险法;第二,由国务院制定医疗保险行政法规;第三,由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权力机关,在本行政区域内通过并发布医疗保险的决议,制定医疗保险地方性法规;第四,由各地方人民政府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医疗保险的一般规范性文件。各类医疗保险法律规范的效力依上列顺序依次降低,效力低的法律规范不得与效力高的法律规范相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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