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保险承办机构是法律法规授权的事业单位,具有一定程度的行政管理职能来经营医疗保险业务,同时可以行使法律规定的特定职权。具体来讲,医疗保险承办机构有以下职权:
第一,行政许可权。医疗保险承办机构有权依法赋予被管理的相对人从事某项活动的资格。比如,它有依法认可某医疗机构作为该区域的医疗保险约定医疗单位的权利。
第二,行政确认权,即有权依法确认或者否认被管理的相对人的权利与义务。这包含很多内容,如医疗服务质量合格性的确认、投保人的资格确认、医疗费用凭证有效性的确认等。
第三,行政检查权。虽然医疗保险行政主管机构也有这一职权,但是两者的行政检查的内容是不一样的。医疗保险行政主管机构主要是负责监督医疗保险重大方针政策的贯彻和落实情况,具有全面的监督检查权,而医疗保险承办机构则主要是对医疗保险日常运营情况的监督和检查。
第四,行政处罚权。具体指医疗保险承办机构有权依法制裁管理范围内违反法律法规的相对人。处罚方式有申诫罚、财产罚、能力罚等,其中最严厉的人身罚不由医疗保险承办机构行使。
第五,行政强制执行权。如果被管理相对人逾期还拒绝履行法定义务,那么机构有权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比如,某用人单位逾期未缴纳医疗保险费,那么承办机构可以采取强制扣缴、强制划拨等措施。
了解更多资讯,可直接登录保险在线商城(www.cpic.com.cn)。保险在线商城期待您的光临
保险理赔车险理赔综合问答问题热点理赔服务律师服务投诉热线重大疾病保险
预约理赔顾问详细沟通
为了您的权益,您的信息将被严格保密
今天已有269人提交预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