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是经济合伺的一种,因此双方当事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必须严格遵循订立一般经济合同应该遵循的法律原则。但是,由于保险合同也有其特殊性的一面,在通常情况下,首先由投保人填具投保单(要约)交给保险人,保险人如对投保人填具的投保单表示同意接受(承诺)并签发保险单(或保险凭证)后,保险合同即告成立。如果保险人对投保人填具的投保单提出修改意见或附带条件(新要约),在征得投保人的同意后(承诺),保险合同也告成立。总之,只要订约双方当事人在经过充分的协商、意见一致的情况下,合同即告成立。
在一般情况下,由于投保人事先都知道保险责任的范围和保险条件(其保险单条款或特约条款的文字内容,一般都是由保险人事先印就的),因此,一般都无需再行磋商,投保人只要按投保单上的条件,把保险标的和要保的金额予以列明就可以投保,经保险人接受并签发正式保险单后,保险合同即告成立。
要约人提出要约,要求承诺人承诺,一般有两种情况:即时承诺和限期承诺。即时承诺是要约入提出的要约没有指明承诺的期限,只有对方当时表示承诺,合同才能成立(对于以后的承诺,要约人可以拒绝)。限期承诺是耍约人提出的要约,指明有一个限制承诺期限,在承诺期限内表示承诺,合同才能成立(过期承诺,要约人可以拒绝)。如果签订合同的双方分住两地,由于要约人发出的要约和被要约人承诺的时间不同,不能以承诺人发出承诺的时间,而应以要约人收到承诺的时间(承诺时间是以要约人接到承诺所签发的收据为凭)为合同成立的时间。在承诺期限届满之后的承诺为迟到承诺。迟到承诺应视为新的要约。但在承诺期限发出的承诺,由于传递方面的原因而迟到时,则要约人在接到承诺时应立即向承诺人声明承诺迟到,否则不得认为承诺迟到,其合同关系仍应认为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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