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代理人有保险入的代理人和被保险人的代理人(国外称保险经纪人)之分。在我国,委托代理人也是双方当事人(保险人与代理人,或被保险人与代理人)之间的法律行为,这种法律关系的确定,通常需采取订立委托合同的形式,即委托人与受委托人达成关于委托和受委托的协议,并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委托人授予受委托人(代理人)权力的范围。
在一般情况下,保险人的代理从由保险人授权代为开展保险宣传和展业,办理业务手续,或代理保险理算赔案等,并拿取事先约定的代理费用,但代理人行为所产生的权利义务的后果应直接由保险人承担。由法人代理接受保险业务的称为保险代理处,由自然人代理接受保险业务的则称为保险代理人或保险代理员。
被保险人的代理人(保险经纪A)是由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委托并授权代为向保险人办理投保手续并负责代交保险费酌人,在资本主义国家的保险市场,订立保险合同,索赔和理赔等具体手续,大都是通过保险经纪人经手办理(我国目前这种情况还不多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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