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已有两部与汽车责任保险有关的指令。这些指令适用于欧盟成员国内所有的强制性汽车第三者责任险,同时也适用保险人国籍与汽车注册国家不同的情况。依据该法令,所有成员国都要采取必要的措施,以保证所有强制性责任保险保单能在整个欧盟范围内有效。对未投保驾驶员和无照驾驶员肇事责任的赔偿,该法令要求设立国际保险法律体系保证基金,并要求如果发生保险公司与保险基金赔款有争议的案件,应由一方迅速作出赔偿。另外,为保证索赔人能够迅速确认车辆的保险人,还要求成员国实施相应的制度。在日本,汽车责任保险分为强制性汽车责任保险和自愿性汽车责任保险。们956年汽车责任安全法》,是强制实施法定的汽车责任保险的法律。强制保险的基本目的是赔偿那些由于汽车或摩托车行驶而遭受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人。保险公司不能拒绝强制性保险的投保,除非投保人不支付保费或者有不告知、不实陈述的行为。1995年,无过失责任法律概念取代了过失责任标准,索赔人的权利得到进一步加强。在现行的法规下,只要受害者能证明伤害或死亡是由交通事故造成,即可以对损害提出索赔。被告方因而也要承担侵权赔偿责任,除非能够证明保单持有人和驾驶员都没有过失、或受害方有预谋或过失、或保单持有人的汽车不存在结构性缺陷或故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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