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八条 意外险公司委托意外险代理人代理意外险业务,应遵循平等互利、双方自愿的原则,签订《意外险代理合同书》。
第六十九条 《意外险代理合同书》的内容包括:
一 合同双方的名称。
二 代理权限范围。
三 代理地域范围;
四 代理期限;
五 代理的险种。
六 意外险费划缴方式和期限;
七 代理手续费支付标准和方式除个人代理人外,手续费必须以转账支票方式支付;
八 违约责任;九争议处理。
第七十条 意外险公司须在验证意外险代理公司出具的《经营意外险代理业务许可证》和工商行政管理注册登记文件或兼业意外险代理人出具的《经营意外险代理业务许可证兼业》后,方可与其签订正式代理合同,并将《意外险代理合同书》送交其所在地的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第七十一条 意外险代理人与被代理意外险公司终止代理关系后,应按约定将被代理意外险公司的各种单证、材料及未上缴的保费等送缴被代理意外险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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