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意外险经纪人的行为,维护意外险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意外险法》以下简称《意外险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意外险经纪人是指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意外险人订立意外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有限责任公司。
第三条 再意外险经纪人是指基于原意外险人利益,为原意外险人与再意外险人安排分出、分入业务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有限责任公司。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成立的中资意外险经纪有限责任公司、外资意外险经纪有限责任公司和中外合资意外险经纪有限责任公司。
第五条 从事意外险经纪活动必须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六条 经营意外险经纪业务,必须是依照本规定设立的意外险经纪公司。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意外险经纪业务。
第七条 意外险经纪公司的主管机关是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人民银行依照《意外险法》和本规定对意外险经纪公司实施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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