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个人代理人是指根据意外险人委托,向意外险人收取代理手续费,并在意外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意外险业务的个人。
第四十九条 凡获得《资格证书》并申请从事个人代理业务人员的《展业证书》按第十六条核发。
第五十条 凡持有《资格证书》并申请从事个人代理业务者,必须与意外险公司签订《意外险代理合同书》,持有所代理意外险公司核发的《展业证书》,并由所代理意外险公司报经其所在地的中国人民银行分行备案后,方可从事意外险代理业务。
第五十一条 个人代理人的业务范围。
一 代理推销意外险产品;
二 代理收取意外险费。
第五十二条 个人代理人不得办理企业财产意外险业务和团体人身意外险业务。
第五十三条 任何个人不得兼职从事个人意外险代理业务。
第五十四条 个人代理人不得签发意外险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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