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认为实际损失无法确定不能理赔,但事故双方经调解确定了损失数额,保险公司该不该赔偿2013年5月21日,牛某在某财产保险公司为其所有的一辆重型罐式货车投保了交强险及机动车损失保险、第三者责任险、车上人员责任险等商业险种,期限一年。
2013年11月16日凌晨4时许,牛某投保的这辆货车在新密市曲梁镇某粉煤灰公司院内倒车时,不慎将该公司的油罐车挂坏,造成罐内柴油泄漏。后保险公司派人到现场进行了勘验,将油罐车的损失定损为6000元,漏油损失因天气原因未定损。随后,在牛某和保险公司派员参与下,经当地公安机关主持调解,双方一致同意确认牛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牛某赔偿某粉煤灰公司油罐车损失加漏油损失共计3万元。双方当事人当场签订了调解协议书,保险公司人员将调解协议书及相关原料带走。
但是事后,保险公司仅赔偿牛某6000元,对漏油损失2.4万元拒绝赔偿。保险公司认为,实际的漏油损失并不能确定,因此他们无法进行赔偿。协商不成,牛某遂将保险公司诉至新密市法院。
新密市法院经审理认为,在保险公司人员在场的情况下,经公安机关主持调解,牛某与受损方达成赔偿协议,且已签订调解协议书,那么漏油损失就应该认定为2.4万元,不是不可认定的。法院遂判决保险公司赔偿牛某损失2.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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