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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同时享受人身保险金和劳动保险待遇吗?(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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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案情简介:杨庭金,男,32岁,某市无线电厂业务员。1986年?月31日因公出差,到陕西省联系业务。8月2日,杨庭金在出差途中搭乘长途汽车,发生事故,汽车翻落山坡下,杨庭金当场死

案情简介: 杨庭金,男,32岁,某市无线电厂业务员。1986年?月31日因公出差,到陕西省联系业务。8月2日,杨庭金在出差途中搭乘长途汽车,发生事故,汽车翻落山坡下,杨庭金当场死亡。根据陕西省政府的规定,凡在陕西省内搭乘长途汽车的旅客,均应向保险公司投保公路旅客意外伤害保险,保险费含在票价中,由旅客在购票时缴纳。 ·事故发生后,有关部门立即通知了杨庭金的家属及其所在单位前去处理后事。保险公司根据公路旅客意外伤害保险的规定,给付杨的家属保险金3,000元。 由于杨庭金所在单位是一个施行劳动保险条例的国营企业,杨又是因公出差,因此,杨的家属向杨所在无线电厂提出,对于杨的死亡按因工死亡处理,即应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的规定给付丧葬费,抚恤金, 对于杨生前抚养的两个未成年子女,应每月发给生活费,直至失去供养条件。 杨生前所在无线电厂认为,杨庭金是因公出差。出差前曾从厂里借支差旅费,回厂后也是要由广里报销差旅费。杨参加公路旅客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费包括在长途汽车的票价内,是要由无线电厂负担的。因此,保险公司给付的3,000元保险金应归厂方,然后再由厂方按劳动保险条例的规定给予各项丧葬费,抚恤金及生活补助费。 处理结果: 经过反复协商,最后杨庭金的家属与无线电厂达成如下协议:保险公司给付的3,000元保险金归杨的家属,无线电厂不再给付丧葬费,抚恤金,只是每月给付杨的两个未成年子女生活费,直至失去供养条件为止 分析意见: 问题的实质是保险公司给付的保险金能否部分取代劳动保险待遇的问题,我们认为,保险公司给付的保险金与劳动保险待遇是两个性质不同的概念,不能互相替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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