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6月,家住临沂某小区的杨先生驾驶自家小汽车在省道上行驶,与外地一重型货车发生擦碰,但因一些客观情况,无法判断事故责任,交警部门遂作出了事故责任不能确定的道路交通事故证明。
杨先生为依法维权,委托律师将事故对方和保险公司一并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综合认定杨先生负主要责任,重型货车车主负次要责任,一审作出判决,判决保险公司赔偿杨先生8万余元。保险公司对此不服,认为其应当在无责任限额内赔偿,遂提起上诉。
经中级法院二审,终审判决驳回起诉、维持原审判决。
对于本案,沂蒙晚报法律顾问、山东颐平律师事务所主任彭海律师认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交警部门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是作为证据使用,交警部门未认定事故责任、或无法认定的,法院在审理时可根据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结论、车辆检测状况等因素,综合判定判定双方的事故责任。保险公司要求只在无责限额内赔偿的,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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