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18年,高某为自己的汽车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等险种,属于家庭自用。
2018年,高某通过嘀嗒出行平台发布了顺风车出行信息,行程的终点就在他家附近。
开车途中,高某驾车不慎追尾前方车辆,双方车辆受损。经过交警队的调解,高某负全部责任。
在事故发生后,高某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但保险公司拒赔。
因此,高某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认为自己的车明明投保了机动车损失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保险公司没有任何法律和合同依据不予理赔,要求保险公司赔偿车辆修理费13万余元。
保险公司不同意高某的理赔请求,认为车险条款中规定:
被保险家庭自用汽车、非营业用汽车在保险期间从事营业运输等造成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增加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保险公司。对因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
所以,高某的车虽然投保了车损险,但事故发生时高某的车是在顺风车行程中使用的,属于非营运车辆,改变了车辆的使用性质,根据保险条款,我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已在投保时履行了告知免赔率的义务。
第一,根据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查处私家车非法营运中认定合乘行为的意见》第三条规定:
合乘行为不属于道路运输经营行为。
第4条规定:
一天中提供合乘旅行不能超过四次。
根据事实查明,从2018年7月至2019年7月,高某通过嘀嗒平台以顺风车的名义共接单420单。高某的总接单量和日平均接单量均未超过规定的标准,以一年为标准。
二是国家各项规定,没有对顺风车在周末和节假日接单做出禁止或限制。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由于顺风车系一种“共享出行方式”,所以网约车平台制定的收费标准远远低于普通运营车辆。即便是打算以“顺风车”的名义来运营,也很难获得较高的运营利润。
所以,对顺风车的收费标准以及平台对车主接单的限制,客观上起到了控制顺风车危险程度的作用。
最终,在事故发生当天,从高某行驶的路线来看,接单的路线基本都是在其居住地和工作单位之间。
综上所述,法院认为,高某的行为属于网约顺风车的一种性质,不属于营运车辆的载客行为,并没有使车辆的危险性明显增大。
为此,依法判决保险公司赔偿高某各项损失13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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