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9月1日,阿厉在新学期开始了他的初中第一年学习。当日,一家保险公司在学校推出了“中小学生意外伤害综合保险”险种,实行集体购买保险。阿厉在他父亲的陪同下购买了这一保险,保费为70元,保险期限为2017年9月1日至2018年8月31日24时。
2018年3月3日,阿厉因“劳力性胸闷气紧,腹痛加重,恶心呕吐”等原因到当地医院住院治疗,数日后转至医院治疗。阿厉两次住院的费用除了新农合补助外,还有38000元的自付费。
但阿厉的父亲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要求赔偿30,000元,遭到保险公司拒绝。阿厉于是把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
保险人认为,阿厉所购买保险的“学龄前儿童综合意外保险”中,明确规定了免责事项:“先天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的,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金赔偿责任。据医院记录,阿厉就医时所患的疾病属于“先天性疾病”,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本起案件中,保险公司未查明阿厉是否患有先天性疾病,因此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另外,保险公司未能证明其已向阿厉明确说明了保险免责条款的内容,因此该保险免责条款对阿厉不具有约束力。
最后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拒赔的抗辩理由不成立,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给付阿厉30000元的理赔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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