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先生是山东人,去年地方百万医疗保险在当地广泛普及,有国家政策背景,叶先生认为是新的社会福利性大病保险,再加上宣传中提到的低保险费、高保险额、低门槛,叶先生给家人投保。
今年2月,叶先生的妈妈主动脉夹层,在当地三甲医院做了主动脉支架手术,住院期间共花费16万多元,经医疗保险报销后,个人自负费用11万多元。
其中主动脉支架占大头,原价12.5万,社保报销3万多,自负近9万。
想到自己为妈妈购买了地方性的百万医疗保险,叶先生提交了理赔资料申请清算。几天后,理赔通知书下来了,结果叶先生出乎意料:
(理赔通知书截图来源于当事人)
赔偿金额竟然是0!
(理赔通知书截图来源于当事人)
其中,拒绝赔偿金额最高的是近9万元的主动脉支架。
明明花了10万,保险却一分也不报?叶先生困惑不解,于是找保险公司询问。
保险公司解释说,这是因为叶先生的部分医疗费用属于乙类自付部分,保险合同规定乙类自负部分不予报销。
(保险条款截图来源于当事人)
叶先生说,他理解的个人负担是只报销医疗保险的剩余部分,不明白甲乙类的具体含义。保险公司解释说,公司对甲乙类的审计参考医疗保险国家政策。
无可奈何,叶先生只好打电话给医保局,几通电话下来,终于得到了最权威的官方回复,结果同样出乎意料。
医疗保险局工作人员回应说:
根据《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甲乙丙对药品进行分类,医疗消耗品没有这种分类。
主动脉支架属于医疗保险目录范围内的医疗器械,由于此类器械设定了最高限价,医疗保险不能100%报销。
听到上面的回复,叶先生吃了一颗定心丸。原本以为得到了医疗保险局的官方回复,保险公司可以立即纠正,但投诉后,保险公司开始改变说法:主动脉支架医疗保险未报销的部分,不属于合同规定的个人负担部分,因此理赔结论仍然是拒绝赔偿。
理赔专家分析认为,保险公司拒绝明显不合理,违反条款规定
1.该地方百万医疗保险条款规定乙类自付部分不予赔偿,根据条款理解为乙类自付,根据医疗保险国家政策,只有药品有甲乙丙分类,消耗品、治疗费、检查检查等非药品费区分统一支付部分和统一自付部分,条款对责任的定义有歧义,或者产品设计本身没有设定消耗品的统一支付部分免责。
2.本地百万医疗保险属于普惠制百万医疗保险。虽然有国家政策背景,但本质上是商业保险,必须遵守保险法的相关规定。即使乙类自付部分包括耗材自付,免责条款也没有明显的标识,也没有做出通俗的解释,对消费者没有法律效力。
3.医疗保险局工作人员的解释已经明确表达了方国家政策的解释。虽然保险公司认可,但仍拒绝赔偿,这显然是不合理的。
早在去年8月,山东省银监局、山东省发改委等14个部门就发布了《山东省促进社会服务领域商业保险发展实施方案》。
其中,主要任务是扩大商业健康保险责任。逐步将医疗新技术、新药品、新器械应用纳入商业健康保险保障范围。
但是,保险公司在执行时好像忘记了正式提到的这个任务。这个地方性的百万医疗保险这样的拒绝赔偿案例还会出现吗?保优赔继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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