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1月20日,一辆丰田牌小轿车将行人李某撞倒致伤,该车驾驶人员开车逃逸,李某被送入重庆市长寿区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出院后,李某根据车牌号找到车主徐某索赔,车主徐某称自己将丰田车借给了朋友向某,李某又找到向某索赔,向某称将车辆借给了高某,并有《借车合同》为证。李某多方寻找高某未果,发现高某已失踪。2011年4月11日,交警队出具一份交通事故证明书,证明该丰田车肇事后逃逸,事故情况正在调查处理中。2011年5月4日,李某将徐某、向某、车辆的保险公司某保险某分公司起诉到法院。观点认为:本案中,肇事车辆逃逸,无论肇事司机是谁,都应当承担全部责任或者部分责任,保险公司都应当在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该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从该条的规定可以看出,肇事车辆逃逸后,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并不以事故责任划分清楚为前提条件。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条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从该条的规定可以看出,在本案中,无论肇事司机是谁,都应当承担全部责任,即使能够证明原告李某存在过错,肇事司机也要承担部分责任。无论肇事司机承担全部责任还是部分责任,保险公司都应当在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综上所述,在本案中,虽然肇事车辆逃逸,无法确定肇事司机是谁,但肇事司机应当承担责任是可以确定的,因此保险公司应当在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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