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以自己为投保人和受益人,以丈夫杜某为被保险人,与某保险公司签订了身故保险金为30万元的终身保险合同。保险合同中约定:被保险人因违法、故意犯罪或拒捕、故意自伤、醉酒、斗殴造成人身伤害或身故的,保险公司应免除保险责任。合同生效后,杜某在追讨其借给王某赌博的5万元借款时,与王某发生口角,被王某失手击中头部,经抢救无效死亡。之后,杜某之妻张某在多次向某保险公司索赔未果的情况下,将某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某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30万元。意见认为,应支持张某的诉讼请求,理由是:虽然杜某借给王某赌资具有赌博性质,属于违法行为,但导致杜某死亡的真正直接原因并非是杜某提供赌资而被王某杀害,即,杜某追讨赌资的行为与其被杀的损害结果之间没有内在的、必然的、合乎自然规律的联系,不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所以,保险公司不能免除自身的保险责任。本案中,杜某的死亡显然不是单一原因所致,而是由追讨赌资和被王某失手所杀两个原因相继发生导致。即杜某追讨赌资是前因,王某失手错杀的犯罪行为是后因,这两个原因是相继发生且前后衔接的。那么,追讨赌资的行为和王某的犯罪行为,哪个原因是引起保险事故发生的最直接、最有效、起决定性作用的因素?这就需要用近因原则来判断。而本案杜某追讨赌资时,王某如果没有产生失手杀人的动机,并采取相应的暴力手段,而是如数交付,就不会导致杜某身亡。即,王某实施的犯罪行为并不是杜某追讨赌资直接的、必然的结果。也即,杜某追讨赌资的行为与其的死亡后果仅存在事实上的因果关系,无法构成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因此,杜某追讨赌资的行为作为前因不具备近因的条件;相反,真正导致杜某死亡的近因则是作为后因的王某实施的犯罪行为。故此,王某的犯罪行为不属于保险公司的免责范围,保险公司仍应承担理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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