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2月1 日,驾驶员唐仲书驾驶的车辆,在途经老店镇杨堡村路段时,遇到华畅公司在此施工,道路上空有光缆线横过,在施工人员的指挥下,唐仲书驾车通过该路段,因车辆颠簸挂到了光缆,拖行过程中,将与光缆连接的三根电杆扯断,造成了在电杆上作业的徐廷开因电杆断裂倒下被打成重伤。而此时唐某仍不知晓,直至行至前方五六公里,被从后面追上的施工人员告知时才知晓。当其赶到现场时,伤者已经死亡。事故发生后,施工单位华畅公司已支付死者家属赔偿金80000 元。因与驾驶员唐仲书和交强险保险公司协商未果,死者的家属将驾驶员唐某和丰都公司告上法庭,请求丰都公司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损失,超出部分由驾驶员承担,共计要求二被告承担各项赔偿人民币221478.60 元。丰都公司答辩提出,本案不属交通事故,其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就算认定为交通事故,其也只能在无责任赔偿限额内赔偿。云南省巧家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承担无过错赔偿责任。丰都公司应按有责限额还是无责限额赔付,是由被保险的车辆是否承担赔偿责任而决定的。由于本案机动车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故丰都公司应在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另徐廷开的死亡事实系唐仲书驾车和施工单位的施工行为结合造成的,二者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对超出保险限额部分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因原告放弃了对施工单位的诉讼请求,法院判决:由被告丰都公司赔偿死者家属赔偿金110292.60 元;由被告唐仲书赔偿死者家属赔偿金20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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