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2月18日19时许,被保险人允许的合法驾驶人万某某驾驶标的车粤BXXXX至江西省南昌市XX园路段,车辆越黄线逆行将行人李某某撞伤致死。事故经南昌市交警认定,标的车方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以及肇事司机在交警的调解下与死者李某某的亲属达成一次性赔偿协议:万某某赔偿给受害人家属以下款项,包括死亡赔偿金人民币191020.80元、医疗费人民币15283元、赡养费人民币4033.23元、丧葬费人民币7800元、交通费人民币200元、精神损害费人民币50000元,以上合计人民币268239.06元,考虑到受害人家庭情况,万某某实际向李某某的亲属支付了29万元。法院认为:本案系保险合同纠纷,原被告之间签订的保险合同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属于合法有效的合同。被告以保险车辆超过保险单约定的行驶区域,增大了保险车辆的危险程度为由不予理赔,拒赔依据不足。法院同时认为:原告车辆虽然超过了保单约定的省内行驶区域,但是被告并未举证保险车辆超过约定行驶区域与危险程度增加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判决保险公司拒赔不成立,应该按照合同约定依法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但同时法院认为:本次事故发生在2013年2月18日,应该适用保险期限从2012年11月29日零时起至2013年11月28日24时期限内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的约定扣除免赔10%,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某财产保险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保险金1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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