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8月1日,王刚是刚拿驾照的新手,初次上路就发生意外,他为躲避一电动车,在情急之下错将油门当刹车踩,一头撞到李义停在路边的奥迪车车尾上。无巧不成书,事故发生之时,刘学正从奥迪车后穿行,被二车夹伤。事故发生后,王刚立即报警,同时将刘学送往医院治疗。不久,交警部门认定王刚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李义和刘学不承担责任。 刘学在医院住了近1个月,花费近10万元才保住了双腿。司法鉴定评为9级伤残。后因刘学与当事方协商赔偿未果,遂诉之法院。湖北普明律师事务所交通事故律师吴娟代理了此案,将全责方王刚及无责方刘义及其保险公司一并列为被告,并成功帮刘学索赔17万余元。 法院审理:法院开庭审理时,王刚承认是他错踩油门撞到刘义的车才发生车祸的,但他认为,自己当时是为避让电动车而意外发生车祸的,如果不是电动车乱窜马路,他根本不会发生车毁人伤的车祸。刘义认为,交警认定王刚负这起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他一点责任没有,因此没有理由要他赔偿。保险公司也认为这起事故,投保人刘义没有丝毫责任,坚持不赔。但刘学的代理人吴律师认为刘义的车已经投保了金额高达12万元的交强险,交强险是不按照过错原则赔偿的,而是按照损失大小来赔偿。法院审理后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不论机动车有无过错,保险公司均应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的交通事故,机动车方无过错时,只要非机动车方主观上并非故意,机动车方仍应依法承担不超过一定比例的责任。王刚驾驶机动车与刘义驾驶的机动车相撞,造成刘学受伤,尽管王刚应负事故全部责任,刘义对事故无责任,但刘义作为机动车一方仍应承担一定比例限额的赔偿责任。最终法院支持了吴娟律师的观点,判定刘义所在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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