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8月21日21时30分,于209国道3100km+400m路段,刘奕长酒后驾驶桂RFF621号小客车沿209国道由武宣往覃塘方向行驶,唐建平驾驶登记在广西柳州天恒运输公司桂B33003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桂B2923挂号重型普通半挂车超载装载钢材对向行驶。至上述地点,刘奕长驾车超过道路中心线靠左行驶,唐建平发现后采取避让不及,至使发生碰撞,造成刘奕长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贵港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事故处理大队作出事故认定书,认定刘奕长在本次事故中负主要责任,唐建平负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其承担赔偿义务的性质系合同义务,应当根据其与投保人之间签订的保险合同的约定以及《保险法》的相关规定作出赔偿。由于商业三者险保险合同系当事人自愿订立,其数额、范围都由当事人约定。商业三者险保险公司承担的赔偿义务,与基于交强险所承担的赔偿义务存在诸多不同之处。首先,从两种保险合同的合同目的看,投保人购买商业三者险是希望在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能够获得保险公司的赔偿,以转嫁或分担自己的风险。而交强险制度设计的初衷,在于保护受害人被保险人的风险分散则居次要地位。其次,从请求权主体上讲,只要发生交通事故,受害人就基于法律规定有权直接向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主张权利。而通常情况下,基于合同相对性原理,往往允许商业三者险的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主张权利,除了特殊情形下诸如怠于履行追偿权利才允许受害人直接向保险公司要求赔偿。 本案中,桂RFF621号车在被告太保贵港中心支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和第三者商业险,故原告的损失先由太保贵港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的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本可以在第三者商业险赔偿限额内按责任赔偿,因桂RFF621号车的驾驶员刘奕长属酒后驾驶,违反了与太保贵港支公司签订的《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第七条第(三)项之1规定,“ 饮酒或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麻醉药品”,故原告请求被告太保贵港支公司在商业险的赔偿限额内赔偿,本院不予支持,该赔偿责任应由刘奕长的继承人在继承其遗产范围内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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