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由于《侵权责任法》实施后,连带责任法院判决一般比较慎重,特别是辆车相撞致第三人受伤,其中一车没有保险,一般是由有保险的车辆先行赔付,然后再进行追偿。2011年1月11日18时40分左右,原告吴某雇佣的驾驶员王某驾驶车辆从河南驶至江苏,在安徽宿州外环南路与人民南路交叉口与皖XXX轿车发生交通事故,致第三人倪某受伤,皖XXX轿车司机逃逸且皖XXX轿车没有任何保险,江都法院判决吴某对皖XXX轿车支付倪某96736.6元承担连责任,现吴某已按判决支付倪某96736.6元,河南某保险公司为吴某车辆承保2份交强险和2份50万不计免赔三者险,现吴某向保险公司理赔。保险公司拒赔,本律师作为吴某代理人向法院起诉河南某保险,引起诉讼。现(2014)扬江商初字第0019号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河南某保险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十日内应赔偿原告吴某96736.6元。现在河南某保险可能会提起上诉,但同样的事实在(2011)扬江商初字第0299号民事判决书和(2012)扬商终字第016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得到确认。同样的案例在江苏常州、苏州中院都有同样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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