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7月5日早晨5时许,深圳龙华新区民清路松和小学的天桥下发生一起车祸,一名青年男子轻生从天桥上跳下,被桥底一辆黑色小车撞飞,致该男子当场不治身亡。2014年9月21日下午4点左右北京建国门过街天桥北向南方向有人跳桥自杀,掉下来正好被一白科撞上。2010年6月22日,一女子从昌平区马池口镇的铁道桥上跳下,昏了过去。此时,一辆吊车恰巧从桥下驶过,将其双臂轧断。随后这名女子被送到医院抢救,并接受了截肢手术。醒过来时发现自己已经没有了双臂。2011年3月,她将吊车司机、车主和投保的保险公司告上法庭,索赔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81万余元。2011年09月,昌平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司机正常行驶没有过错,自杀女出于自杀故意跳桥被撞,应自行承担责任。这个案子有三个争议点:是不是交通事故?法官分析,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构成要素包含车辆、道路上发生、过错或意外、损害结果四项。本案事故虽有特殊性,但仍满足该条款规定的要素,因此,案件属于交通事故。司机是否存在过错?法官调查发现,这名女子的跳桥位置是铁道桥南段的东侧,司机由西向东驶来,在正常行驶的情况下难以发现桥的人,且路全意驾驶吊车跟随前车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其行为不存在过错。事故是否因这名女子故意造成?这名女子选择的铁道桥,桥下是机动车道,事件发生时段系下班高峰时期,来往车辆较多,她在明知坠桥有与机动车发生相撞可能的情况下,仍选择跳桥,对这一结果持放任心态,属于主观故意。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据此,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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