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没有车牌证的机动车行驶,后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驾驶人王某、车辆所有者穆某需支付70万元的赔偿金,对此,穆某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承担相应赔偿。 据了解,穆某的车辆保险期限从2007年12月4日0时起开始,但在2007年12月8日,事故发生时穆某车辆并未取得交管部门核发的行驶牌证。 近日,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对此案终审作出判决,认定保险公司不担责,驳回穆某诉讼请求。 法官庭后表示,在发生交通事故时,穆某所有的被保险车辆未取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号牌,保险公司据此不同意向穆某赔偿,符合相关合同约定。王某驾驶无正式牌证,又无临时通行牌证的被保险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属于违法行为,因此驳回了穆某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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