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2012年9月向银行按揭贷款购买了一辆半挂牵引车,并按银行要求在保险公司处投保交强险和商业险,期限为一年,同时约定保险第一受益人为银行。2012年12月,李某驾驶该车与一辆轿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辆严重损伤,经交警大队认定,李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李某支付车辆修理费等损失后要求保险公司理赔。保险公司却认为保险单中明确约定第一受益人为银行,拒绝向李某支付赔偿金。理赔遭拒,李某便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处保险公司赔偿其损失8.7万元。西峡县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我国《保险法》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根据该规定,受益人的概念仅存在于人身保险合同中,而本案双方签订的是财产保险合同,故该合同中关于受益人的约定不符合法律规定。原告李某系车辆的所有人和被保险人,其对被保险车辆具有保险利益,依法具有向被告保险公司主张赔偿的权利。另外保险赔偿金的功能是对保险标的价值的修复或重置,本案中该车辆只是部分损失,并非全部损失,并不 当然在按揭买车的情况下,银行的权益并非得不到保障。根据我国《担保法》的规定,若发生保险事故导致抵押财产毁损或灭失,因毁损或灭失所得的赔偿金,应当作为抵押财产,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未届清偿期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对保险金、赔偿金或补偿金等采取保全措施。这就意味着借款人取得的保险金仍要作为担保银行债权实现的抵押财产,银行的抵押权不受影响。另外银行作为贷款人,其权利完全可通过金融借款法律关系赋予的债权请求权向借款人主张还款,而非直接越位请求给付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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