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8日,罗某无证驾驶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致受害人骨折被送往医院抢救。某财险上杭支公司按交警大队要求,为肇事者罗某先行垫付医疗抢救费1万元,后就事故原因向交警大队提出质疑,经上杭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罗某未取得驾驶证且驾车注意力不集中,遇行人未注意避让,应承担事故主要责任。据此,上杭某财险要求肇事者罗某返还垫付的1万元。但是,罗某多次以生活困难为由拒还,为此,上杭某财险向上杭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被告罗某无证驾驶,发生交通事故后,上杭支公司在履行垫付责任后,依据法律规定,有权向无证驾驶人罗某追偿。据此,11月14日,上杭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罗某返还上杭支公司为其垫付的抢救费用1万元。 某财险上杭支公司“先赔再追偿”的做法体现了生命至上、某为重的理念,而交强险最终、最直接的目的是赔偿给受害者,而不是赔偿给致害人;在致害人无法或无能力及时赔偿的情况下,交强险垫付的赔款能帮助受害人得到及时救治和赔偿。而在交强险承担起民事赔偿的社会责任后,应当向致害人追偿,从经济上惩罚致害人,从而体现某财险的社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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