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驾”、“毒驾”、“无证驾驶”一直是保险行业铁打的三条免责条款。不过在去年年底出了新的司法解释之后,终于有了新的判决案例,打破了这三道免责条款。日前,北京房山法院对一起“司机酒后肇事,保险公司赔偿案”作出判决,保险公司要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死者家属12万余元,这也是首例由法院判决的酒驾赔偿案例。醉驾赔付有关法规 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1.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2.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3.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1.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2.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3.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 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追偿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保险公司实际赔偿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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