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颁发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就算是在规定的3种情形下,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人身损害的,保险公司应该赔偿,毕竟交强险不同于商业保险,交强险不是为了保障被保险人的利益,而是为了保护受害第三者的利益,我们不能因为被保险人或肇事司机的过错来对抗对第三者的合法权益,各地法院已有的持支持观点的判例也很很好的证明了这一点。 所以,在“交强险”范围内,对酒驾导致的损失,如果驾驶人达到了醉酒的程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对人身损害的,保险公司应该赔偿。当然,如果达不到醉酒的程度,保险公司都得赔偿,因为酒后驾驶和醉酒驾驶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 2012年11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的规定,正式的明确了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也印证了笔者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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