摩托车车主无证驾驶发生交通事故,伤者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付遭拒后,诉至法院获支持。12月6日上午,江西省于都县人民法院对该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进行了当庭宣判,判决被告保险公司于都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付原告王成文62002.44元。法院审理后认为,本起交通事故经于都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现场勘查,认定原告王成文负事故主要责任、被告肖立民负事故次要责任,该事故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应予以采信。被告所有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在被告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于都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故被告保险公司应依法在交强险范围内先行赔付,不足部分再由被告肖立民按事故责任比例予以赔偿。又因原告王成文与被告肖立民已就交强险限额外的损失达成协议,故被告肖立民在本案中不再承担赔偿责任。经核算,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为医疗损失、伤残损失等合计人民币68212.22元,由被告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于都支公司在交强险的医疗项下赔偿10000元、伤残项下赔偿52002.44元。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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