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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车辆未办理保险批转手续未增加保险风险责任的要承担商业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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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8月10日,被告周二洒使用的甘NJ55167号农用车由周满素和马义林签订买卖协议转让给马义林,但车款未付清、车辆未过户。马义林营运该车期间,于2008年12月16日其司机马应录

8月10日,被告周二洒使用的甘NJ55167号农用车由周满素和马义林签订买卖协议转让给马义林,但车款未付清、车辆未过户。马义林营运该车期间,于2008年12月16日其司机马应录驾驶该车从广河前往定西行至临洮县距县城约5公里处时发生了翻车事故,致甘NJ55167号农用车严重损坏,乘客马由奴斯左腿骨折,当日送往临洮县人民医院治疗,共用去医疗费13526.96元。该肇事车辆在中国财险临夏分公司办理了机动车保险和机动车交强险,承保险种为:机动车损失保险、车上人员责任险(包括司机和乘客座位险)。现请求依法判令三被告人共同赔偿甘NJ55167号农用车翻车致原告马由奴斯身体损伤的医疗费10000元,并判令三被告人互相承担连带责任,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本案中周二洒向马义林已转让了该车,已交付使用,但未过户并且钱未付清的情况属实,该车的实际所有人为周二洒,周二洒与保险公司是合同关系,保险人承保的是该车上座位险,也就是车上人员险,并非是交强险中的第三人,所以保险人中国财险临夏分公司在责任限额10000元中赔偿受伤的车上人员马由奴斯是符合商业保险中承保内容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夏州分公司赔偿原告马由奴斯的医疗费10000元,(限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夏州分公司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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