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3月1日,国务院决定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进行修改,进一步强调了责任赔偿的重要性。如果发生一起交通肇事:撞死或撞伤他人,现在的交通强制保险的赔偿金要远远低于应支付受害者的赔偿金。最高人民法院规定:交通肇事造成第三人死亡及伤残,肇事者需要支付其家属的赔偿金额为当地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我省人均可支配收入是越来越高元,可想而知,肇事者需要赔偿的金额就高达46万元。而交通强制保险,对死亡及伤残的赔偿限额只有11万元。其他的金额只能由肇事者自己承担。但是如果肇事者投保了第三者责任保险,那么他的风险就可以由保险公司“埋单”即由保险公司来承担赔偿,这样给自己减轻了负担,也使他人有了保障,何乐而不为呢?我国规定,第三者责任保险的赔偿金额为5万-100万元不等,然而这么高的赔偿金额的保险金为千元,而且每一档的缴费,仅相差几百元。现在很多的车主,非常爱惜自己的车子,给车子几乎投保了全险,可他们却忽略了这个最重要的责任保险,自己的爱车坏了可以修补,可一旦造成他人死亡或伤残,车主要承担责任和很高的经济赔偿,因此,车主们应该通过购买商业三责险,预防和减轻车祸的过失和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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