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张某从停车场取车时,车辆左侧车门蹭到李某所有的奔驰车右前保险杠,致奔驰右前保险杠产生两划痕。李某通过询问4S店报维修价为3500元,李某要求张某按照3500元进行赔偿。张某车辆交强险以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均在乙保险公司投保。报案后,乙保险公司对于奔驰车按照普通修理厂维修报价定损为700元。张某认为自己的车辆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责险,那么其全部责任应转嫁给保险公司,自己不应当再承担2800元,对保险公司定损有异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二十条规定,因保险事故损坏的受害人财产需要修理的,被保险人应当在修理前会同保险人检验,协商确定修理或者更换项目、方式和费用。否则,保险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有权重新核定。 题述案件所涉《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第二十五条规定,因保险事故损坏的第三者财产,应当尽量修复。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再无对于财产如何修理、修复的内容。 在合同中对于车辆定损依据无约定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定损时,应以前述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规定为依据,符合公平、客观原则。本案中,保险公司简单按照普通修理厂报价为定损依据,得到的结论不属于市场价格,不符合公平原则,不能客观反映损失,难以得到相对方认可。保险公司应以包括4S店、普通修理厂在内的多种维修市场主体维修报价为基础,客观地对奔驰车进行定损,必要时可以经有资质的独立第三方评估机构对于车辆损失进行认定。 实务中,对于高端车辆,可以在保险合同中约定如何定损?对某些高端、原装进口、限量版车型,普通维修厂的确不具备相应维修能力,而且,未必有国产可替代配件。保险人在拟定格式保险合同条款时,应当注意针对这类情形进行专门的条款设计。比如:对于可至4S店修理的特定车型,以列举+概括式加以明确;对于4S店提出的维修清单和报价,应经有资质的独立第三方评估机构审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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