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益人的支配权,在保险事故发生前只不过一种希望权,这类希望权在未因保险事故之发生而明确前,经受益人愿意,要保人能够随时随地将之撤销,或变更他人为因素受益人。要保人根据契约条文要求变更特定受益人时,务必以书面通知通告车险公司,并由车险公司将变更的內容注释于保单上。商业保险要求及其商业保险契约条文往往容许要保人变更特定受益人,主要是在意中国人寿保险契约的长久性,并重视要保人的意向而成。由于在悠长的商业保险契约中,总会有出乎意料的事儿会发生。在这种状况下,若不允许要保人变更特定受益人,不仅违反了要保人购买保险之意向,倘若要保人兼任受益人时,甚而有可能造成 风险防控措施之发生。因而,在保险事故发生前,授予要保人变更特定受益人的支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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