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变更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的变更,理当包含保险金额的提升及其保险金额的降低。可是,在我国商业保险操作实务上,只容许降低保险金额,针对提升保险金额则未予审理。 假如必须提升确保,只有此外选购新的保险理财产品,以再次购买保险时受益人的年纪等标准测算保险费。 2.变更保险费用交付方法 因为中国人寿保险是一种长久性商业保险,在悠长的商业保险全过程中,在所难免有要保人根据本人要素而期待变更保险费交付方法的情况产生。以车险公司的观点看来,变更保险费交付方法并不危害其利益。但大家务必留意的是,说白了保险费交付方法的变更,仅仅保单所记述交付方式 (例如月缴、季缴、大半年缴、年缴)的变更,而不涉及到别的(如宽限期期内等)的变更。 3.变更缴清商业保险 说白了缴清商业保险,就是指商业保险契约书签订后,所交付的保险费做到一定水平时,要保人以那时候的现金价值作为趸缴保险费,选购与原契约书同一保险期间的同样商业保险。 车险公司往往选用“缴清商业保险”规章制度,一则为维护保养要保人的利益,防止要保人因没法交付保险费而丧失添加很多年的商业保险确保;一则根据车险公司自身运营的考虑到,防止因要保人交出不来保险费而导致契约书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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