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险合同条款的类型
《保险法》规定,保险合同条款分为基本条款和特约条款。
1.人身保险合同的墓木条款又称为法定条款,它是根据法律规定的由保险人制定的必须具备的条款。圣本条款一般直接印在保险单证上,相对特约条款而言,它不能随投保人的意愿而变更一。根据《保险法》‘第19条规定,基本条款包括:“(一保险人名称和住所;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名称和住所,以及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的名称和住所;(三) 保险标的;(四)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五) 保险期问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六)保险价值;(七).保险金额;保险费以及支付办法;(九)保险金赔偿或者给付办法君(十1)违约贵任和争议处理;(十一)订立合同的年、月、日。”
2.特约条款。特约条款是指在荃木条款以外:由投保人与保险人根据实际需要而协商约定的其他权利与义务。特约条款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特约条款包括保证条款、附加条款两种类型;狭义的特约条款仅指保证条款。
1)保证条款。保证条款是指投保人;、被保险人就特定事项担保某种行为或事实的真实性的条款.该类条款由于其内容具有保证性质而得名。保证条款,般由法律规定,‘是投保人、被保险人必须遵守的条款,否则,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2)附加条款。是当事人在合同的..本条款的荃础上约定的补充条款。它增加或限制双方的权利义务,是对基本条款的修改或变更,、其效力优于基本条款、通常采取在保险单上加批注或批单的方式使之成为合同的一部分。
3.人身保险合同的基本内.容
各类人身保险合同的内容,依险种的不同而不尽相同二但大都包括以下几个部分:主体、客体、权利、义务和其他声明事项。
主体部分。人身保险合同的主体部分主要包括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名称及其住所,对于有多个受益人的、需标出.受益顺序及份额。
保险人在我国专指保险公司,其名称须与保险监管部门和工商行政机关批准和登记的名称‘致。其住所为保险公司或分支机构的主营业场所 。
投保人、.被保险人是法人或合伙企业的,其名称须与经主管部门批准或工商行政部门登记的名称一致,其住所为其主要办事机构或主营业场所。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为自然人的须使用真实姓名,.其住所为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或经常居住。
主体部分内容是人身保险合同的基本条款,.‘其法律意义在于:明确人身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关系人,确定合同权利与义务的享有者和承担者;明确人身保险合同的履行地点,并确定合同纠纷的诉讼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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