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险合同的有效与无效 (1)人身保险合同的有效。人身保险合同的有效是指人身保险合同由当事人双方依法订立,并受国家法律保护,具有法律效力。 人身保险合同有效是人身保险合同生效的必要条件。人身保险合同有效与人身保险合同生效在保险业务中有所不同,人身保险合同只要满足当事人具有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等条件,就可以认定为有效。人身保险合同的生效要求合同所附条件成立,如交纳保险费或其他约定条件。因此,人身保险合同有效,只要所附条件成立、合同就生效;.而人身保险合同无效,使所附条件成立,合同也不生效。 正确认定人身保险合同的有效与无效在人身保险合同的胶行中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因为对有效合同才有履行的可能,对无效合同无须版行, (2)人身保险合同的无效。无效人身保险合同是指当事人虽然订立, 但不具有法律效力,国家不予保护的人身保险合同。人身保险合同是否无效,需经过确认。无效人身保险合同的确认权归人民法院和仲裁机关。只要符合一下列条件一,.即可认定人身保险合同无效。 1)人身保险合同的当小人不具有行为能力,.即投保人,、保险人不符合法定资格。如投保人为无行为能力人、保险人超越经营范围经营保险业务等。 2)人身保险合同的内容不合法,即人身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如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无保险利益、违反法律的合同等。 3)人身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即人身保险合同不能反映当李人的真实意思 。如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订立的合同、‘重大误解的合同。无效代理的合同等。 4.)人身保险合同违反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a如为违禁品提供保险、为违法行为提供保险等。 人身保险合同的无效与失效不同:人身保险合伺被认定无效后,自始无效,即人身保险合伺自订立时起就不发生法律效力,是绝对无效;,人身保险合同的失效,是指合同依法成立后,由于某种事由的发生,致使合同效力中止,如投保人不缴纳保险费、超过索赔时效等为人身保险合同失效‘ 无效人身保险合同按照人身保险合同无效的程度,可分为全部无效和部分无效。人身保险合同的全部无效是指因违反国家禁止性规定而被确认无效后,不得继续胶行的人身保险合同。如违反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人身保险合同属全部无效。人身保险合同部分无效是指人身保险合同某些条款的内容无效.,但合同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对无效人身保险合同的处理方式依合同无效的影响程度不同而不同。一般的无效人身保险合同采取返还财产的方式:当事人双方将合同恢复到履行之前的状态;即保险人将收取的保险费退还投保人,被保险人将保险人赔付的保险金额返还给保险人、对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无效人身保险合同采取赔偿损失方式:按照过错责任原则,由有过错的一方向另一方赔偿,如果是双方都有过错,则相互赔偿。对违反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人身保险合同采取迫缴财产方式 :追缴故意方当事人已通过人身保险合同取得和约定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库、 C3)效力未定人身保险合同。效力未定人身保险合同指不能明确指出合同有效,也不能说其无效的人身保险合同。当人身保险合同的一方因有违背合同约定的行为而使人身保险合同的效力发生变化还未认定时, 或合同中某些关键问题还需进一步明确才能使效力确定时.,都存在效力未定的问题。如针对可撤销人身保险合同,若保险人废约,则原合同无效;若保险人继续履行合同,则原合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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