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机动车强制险是指机动车在使用过程中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和财产的直接损失,被保险人依法承担对受害人的赔偿责任,由保险公司在规定的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的一种强制保险,即指以汽车所有人或使用人对汽车事故受害人应当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为标的的责任保险。虽然过去一些地方已经开始实施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但是从全国范围来看该制度仍然是依据新《道路交通安全法》建立的新制度,因此有必要从法理上对其特征、基本保险关系、保险诉讼、赔付原则和限额等问题进行讨论。而正确贯彻执行这条法律有赖于:通过司法解释对该条法律的内含进行更具体的阐明;建立符合该法指导思想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
(1)强制汽车责任保险具有强制性。保险法规定的投保原则是自愿与合同制度,一般的汽车责任保险都依据保险法办理,而强制汽车责任保险根据强制保险的相应法规开办,依法强制实行,甚至无须采用合同制度,具有强制性的特点。
(2)强制汽车责任保险对第三者的利益具有基本保障性。一般的汽车责任保险投保人可以自愿选择,其目的是保障被保险人的利益,将汽车因保险事故所负的赔偿责任以保险方式转移给保险人,为被保险人提供经济保障。而强制汽车责任保险的目的,是使事故受害者能获得合理的基本保障。实质上是保障第三者的利益以维护社会的安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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