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先前不少地区实施了机动车辆第三者法定保险制度,由于各地方自定法规,所以执行过程中条例难以落实,而投保情况也不甚理想。经过10年酝酿、4次审议后,备受关注的新《道路交通安全法》终于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并于2004年的5月1日起正式实施。2004年4月30日由国务院公布的新《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也同时于2004年5月1日起生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高法司法解释)也于同日开始实施;《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也于近日出台了,很快会进入实施阶段。这部法律的出台,最大程度地保护了交通参与者的利益。
这部法律在很多方面对原先的交通法规作了新的规定。最大的改变就是在调整人、车、路三者的关系中,改变了过去几十年“以责论处”的管理思路,明确了生命权大于路权的准则。立法思想发生了从偏重保护机动车到保护行人的变化。归责原则从过去所采用的过错原则到现在的无过错原则,无疑是一大进步。对于交通事故发生后的认定,加重了处于强势地位的机动车一方的责任,从而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行人和非机动车驾驶员的利益。总的来说,新法更注重了一种人文的关怀,一种合乎人情的理性的法,更体现了情、理、法的合一。新《道路交通安全法》值得关注的地方很多,其中最引人注目的还是第三者强制责任险和设立社会救助基金。新《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七条规定,“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这意味着,全国所有上路行驶的机动车都必须投保第三者强制责任险。这是中国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明确提出机动车必须强制投保第三者责任险,而此前第三者责任险只是一个附加险种,不具有强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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