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中,经交警部门鉴定,被保险人司机驾驶的车辆制动和灯光装置均不合格,有理由认定被保险人未履行保险合同中约定的其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保险公司应可依据保险合同第三十条之规定拒绝赔偿。保险车辆年审合格不意味着被保险人可以不再对车辆进行维护、可以在制动和灯光不合格的情况下上路、可以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另一方面,原告在规定期限内未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提出异议,该认定书应具有法律效力。
【案例结论】经二审法院审理查证后认为B保险公司上诉理由成立,予以支持,判决撤销一审民事判决并驳回被上诉人A的诉讼请求。
【案例点评】被保险人未履行保证义务,这是导致保险公司拒赔的重要理由。条款中列明的被保险人义务是保险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也是保险人实施与加强承保标的风险管理工作的重要环节。保险实践中,保证义务是指保险人要求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某一事项的作为或不作为,对某种事态的存在或不存在做出许诺。无论是明示保证还是默示保证,保证的事项均属重要事实,并构成保险合同的基础,被保险人对保证事项要强调守信,确保许诺内容与事实的一致性,违反保证事项也就破坏了保险合同赖以存在的基础,保险合同即告无效,保险人可不承担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履行或不承担被保险人义务的结果主要包括追加保险费、事故损失拒赔、保险合同无效或解除、保险赔款扣减或分摊等。
保险在线商城,保障您的生活。
保险理赔车险理赔综合问答问题热点理赔服务律师服务投诉热线重大疾病保险
预约理赔顾问详细沟通
为了您的权益,您的信息将被严格保密
今天已有269人提交预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