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张X在与保险公司签订机动车辆保险合同时,保险公司告知张×要如实填写车辆用途,但张×仍然将用于“客运”的中巴车填写成“自用”。保险合同约定:张X向保险公司投保的中巴车保期为一年;一年内保险公司承担该中巴车在按保险合同填写的中巴车用途的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意外事故承担保险责任;保险合同自投保人交清保险费用3800元时生效。张×在规定的期限内交清了保险费用,保险合同生效。张X投保的中巴车在一次营运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一乘客头部撞伤,经交通部门和保险公司现场勘查认定为“意外事故”。
乘客头部撞伤共花费医疗费和其他直接损失费共计13840元。张×申请保险赔偿,遭保险公司拒绝,张X诉致人民法院,要求保险公司赔偿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13840元。案例结论:张×在填写保单时,保险公司已告知要如实填写车辆用途,已尽了“告知义务”;张X不按保险公司告知的要求填写投保车辆的用途,是违反投保人应如实告知保险公司车辆用途的告知义务。
而机动车辆的用途是作为保险公司决定是否投保及保费数额确定的重要依据,投保人对此负有如实告知的义务,张X在得到保险公司的如实告知义务之后,仍不如实填写,不如实告知保险公司投保车辆的用途,有欺骗的故意,同时,张X违反在保险合同的约定“一年内,保险公司承担该中巴车在按保险合同填写的中巴车用途的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意外事故承担保险责任”。
超出约定的赔偿范围,保险公司有权拒绝赔偿意外事故损失费,驳回张×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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