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合同的订立和履行都应当遵守诚实信用的原则。保险合同较一般合同对当事人的诚实信用的要求更为严格,故称为最大诚信合同。一方面,投保人在订立合同时,对保险人的询问及有关标的情况要作如实告知;在保险标的危险增加时应及时通知保险人;对保险标的过去情况、未来的事项也要向保险人做出保证;另一方面,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内容;在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时,履行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业务等。汽车保险合同遵守最大诚信原则,这就决定了汽车保险合同具有诚信性。最大诚信原则是约束当事人双方的,但实际上更多地约束被保险人,因为保险标的处于被保险人使用和监管之下,保险人无法控制事故风险。如果被保险人申报不实且有明显的欺骗行为,保险人司以依据保险合同的诚信性解除合同。
6.汽车保险合同是附合合同
附合合同是指其内容不是由当事人双方共同协商拟订,而是由一方当事人事先拟就,另一方当事人只是做出是否同意的意思表示的一种合同。目前我国的机动车保险合同,一般汽车保险合同的基本条款和保险费率等主要内容,由金融监管部门制定,或由保险人拟定后经金融监管部门备案审批,因此汽车保险合同是附合合同的特点,导致很难体现双方当事人统一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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