射幸一词是传统民法术语,就是偶然、不确定的意思。射幸合同指合同当事人中至少有一方并不必然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只有当合同约定的条件具备或合同约定的事件发生时才履行;而合同约定的事件是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的不确定事件。因此,射幸合同是一种机会性的合同,对于射幸合同,一方当事人付出的代价所买到的只是一个机会,付出代价的当事人最终可能获得损失补偿,也可能“毫无所得”。
汽车保险合同的射幸性特征,即机会性特征,是由汽车保险责任事故发生的偶然性决定的,这种射幸性仅局限于单个汽车保险合同。对于保险人全部承保的汽车保险合同而言,保险人所收到的保险费的总额,原则上应当等于所付的赔偿债务和运营支出的和,所以从统计学角度来讲,对于保险人的整个汽车保险业务而言是不存在机会性和偶然性的。
汽车保险合同的射幸性表现为投保人以支付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等保险费为代价,获得一个将来的可能得到损失补偿的机会。如果在保险期内保险车辆发生保险责任事故造成了人身伤亡及财产损失,被保险人可以在保险责任范围得到赔偿;如果在保险期内没有保险事故发生,被保险人只支付保险费而没有任何收入,而对于保险人来说情况正好相反。汽车保险合同的射幸性表现为投保人以支付保险费为代价,买到了一个将来的可能补偿的机会。如果在保险期内保险汽车发生保险责任事故造成了损失,被保险人在保险人处得到的赔偿就可能远近超过投保人所支付的保险费;如果在保险期内没有保险事故发生,被保险人只支付保险费而没有任何收入。对于保险人来说,情况正好相反,当发生较大的保险事故时,其所赔付的保险金可能远大于所收取的保险费;如果没有保险事故发生,他只有收取保险费的权利而没有赔付的义务。
汽车保险合同的射幸性特征,即机会性特征,是由汽车保险责任事故发生的偶然性决定的,这种射幸性仅局限于单个汽车保险合同。对于保险人全部承保的汽车保险合同而言,保险人所收到的保险费的总额,原则上应当等于所付的赔偿债务和运营支出的和。所以,对于保险人的整个汽车保险业务而言是不存在机会性和偶然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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