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世纪以来,就确立了机动车责任保险制度。机动车责任保险制度基于以下前提:(1)凡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赔偿责任时,机动车责任保险人即应对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按保险契约的规定为损害填补;(2)须第三者向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请求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时,或第三者向保险人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由保险人承担被保险人对受害人应负的民事赔偿责任。自20世纪初,思想观念逐渐由个人独立自主走向社会互助互赖,法律保护的重点也从个人利益转向社会利益,从矫正的正义向分配的正义转化。矫正的正义要求加害人用自己的财产弥补受害人的损害。但现代社会交通事故问题严重,损害也巨大,这种矫正的正义不仅难以保证受害人获得赔偿,而且也可能从经济上毁掉责任人,因而,必须考虑如何在受害人、加害人、社会之间进行损失的分配。加害人、受害人作为势单力薄的个体,都难以承担因交通事故发生的巨大损失。因而,借助保险制度乃当然之选。对交通事故而言,采用机动车责任保险制度,不论车辆所有人有无过失,均由保险人支付赔偿金,这从社会整体得益来看,实现了分配的正义,也符合从个人本位向社会本位的转化。
但是,需要说明的是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则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保险在线商城,保障您的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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