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在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中,采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加强了对弱者的保护和强化机动车辆驾驶员的责任感。自然人与体积大、速度快的机动车相比,处于弱势地位。对于操纵机动车辆的人来说,非机动车一方实在太弱小了,对于弱者的保护,法律不应苛求,而应尽量放宽保护的条件。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采用,则能从最宽的范围使受害人获得基本的救济。机动车速度快、体积大,造成的危害也严重,机动车驾驶员作为交通事故的控制者,唯有他们能够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因而通过加重机动车一方的责任,促进驾驶员在行驶中处于高度警惕,采取防范措施,有利于遏制事故的发生。
釆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虽然加强了对受害人的保护,但是无过错责任原则有其自身的局限。如有的机动车在造成交通事故后,加害人没有偿付能力,受害人一方仍然得不到实际的补偿。有的司机害怕事后的巨额赔偿,干脆在肇事后逃之天天。这都使受害人难以得到经济上的补偿,而且由于无过错责任加重了责任人的赔偿负担,给道路行车活动带来了不安全感,这又会阻碍新的科学技术在机动车生产中的适用。为了克服这些局限性,应提供一些辅助配套政策。因此,有必要在道路交通事故中引人当代社会分散风险的最佳机制——保险。就机动车而言,要使受害人及时获得赔偿,又不使加害人经济上陷于窘迫状况,最适宜的保险险种则非责任保险制度莫属。保险在线商城,保障您的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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