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采用过错责任原则,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诉讼规则,则受害人有责任证明机动车驾驶员一方有过错,这在实践中是很困难的。因为交通事故通常于瞬息之间发生,其导致的损害在多数场合使受害人特别是行人等非机动车一方因受伤必须立即接受治疗或可能陷入昏迷等状态,甚至失去生命,要他证明驾驶员有过错实在是很难。而且对驾驶员有无过错必须尽快查验,例如驾驶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按医学常识,必须在24小时内方能准确检测。尽管在交通事故发生后,都有交警部门参与,但除了时间上的快速性要求外,还存在许多外在因素会影响对驾驶员过错的确定。举证难直接阻碍了受害人提起损害赔偿请求。因此坚持受害人在证明驾驶员有过错之前不能得到赔偿,实有悖情理。
第三,现代法治社会以贯彻执行“公平、平等原则”为特征,要求机动车一方有过错才承担赔偿责任,而且受害人有过错也成为机动车一方的免责事由,这“充分体现了平等参与交通,依法处理交通事故的原则,以达到强化行人、骑车人规范参与道路交通活动意识,确保其生命财产安全的目的”。表面上看,这确实是公平的,其实不然。如在交通活动中,发生冲突的两者是机动车和非机动车,从前提来看,机动车一方处于优势地位,非机动车一方处丁劣势地位,在共同参与交通活动中,他们之间根本就不可能对等;从结果来看,在同等条件下,当一个权利主体的生命权与另一个权利主体的自由权发生冲突时,生命权将优先得到保护。如当非机动车一方的行为妨碍了机动车一方的通行自由权,而结果是导致自己生命权的丧失或者健康权受到侵犯,这显然并不公平。保险在线商城,保障您的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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