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女士的丈夫张先生花钱买了保险后因车祸身亡,保险公司却拒绝赔偿,理由是张先生系无证驾驶,属于该险种免责条款规定的范畴。鲁女士对保险公司的说法并不认同,将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12月10日,记者从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了解到,法官已经对这起案件作出了一审判决,因保险公司未对格式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向投保人作出提示和说明,该条款不产生效力,保险公司应给付鲁女士保险赔偿金5万元。2010年9月,张先生通过许昌市区一家保险公司的业务员购买了一份保险,保险期限为2010年9月20日至2011年9月20日。保单内容显示,该险种包含意外伤害保险、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意外住院津贴医疗保险。其中,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金额为5万元。
2010年11月25日,张先生驾驶无车牌号机动车在许昌市区西环路发生交通事故死亡。事后经交警部门认定,张先生系无证驾驶。张先生去世后,鲁女士找到保险公司,要求对方支付5万元的意外伤害保险金。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却表示,该险种的免责条款明确规定,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机动车的,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鲁女士称,张先生购买保险时,业务员并没有将免责条款一一告知。她认为保险公司不应该以此理由拒绝赔偿,便把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法官审理后认为,保险公司没有证据显示其尽到了提示和说明的义务,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内容对鲁女士进行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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